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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和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6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和律师代理的原告:金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04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为96000元(60000元+57000元-21000元=96000元)。
  针对原告金某主张要求被告方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的利息的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方提出的上述观点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和某2、和某1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一、现和某某已去世;二、被告张某现已失联;三、被告和某1尚未成年,且一直由被告和某2监护;四、和某某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发生继承;故本院对原告方提出的上述观点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金某与案外人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自行约定,被告张某并未确认,案外人李某某的债权可另行诉讼主张。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金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元;
  二、被告和某2、被告和某1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8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和玉芳律师,丽江本地人,2011年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执业于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已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一年,成功办理数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7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